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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资助1000万元,南山区招商引资奖励、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开始申报了!

| 招商动态 |1970-01-01

2018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及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现已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9月19日至9月26日

// ①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重点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资助方式

本资助项目属于审核类,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申请机构应是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

4、申请机构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南山区落户;

5、引荐项目需从南山区以外引进;

6、申请机构已取得落户企业出具的授权引荐资格证明书(或其他材料);

7、所引荐的企业在《招商引资奖励项目操作规程》发布日前没有落户意向,即没有在南山区登记注册或与南山区政府(部门或街道等)签订投资意向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资助标准

1、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设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引进符合重点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第一条(新注册)、第二条(迁入)、第四条(上市企业)以及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5、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 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

政策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申请条件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项目受理截止期前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 具有从事证券审计资格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7.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8.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9.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合伙制分支机构除外),并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落户资助。

资助标准

(一)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第1、2小点的企业,参照实缴注册资本比例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财富》“世界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新迁入我区在境内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或海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的第5、6、7、8、9小点的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六)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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